外資企業辦事處從法律上又稱外資公司注冊企業在華常駐注冊代表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主要從事外國企業經營范圍內之業務聯絡和接洽的機構。從理論上講,外國企業辦事處在未得到相關審批機構特別批準前,不得在華從事辦事處總部經營范圍之內的經營活動,更不得超逾辦事處總部所從事的經營范圍以外的業務活動,如果目前暫時不急于在大陸投資,而希望先到大陸做市場調查、宣傳產品或提供大陸潛在客戶售后服務,那么辦事處就是最富彈性且設立成本最低的選擇。
從設立辦事處的資格條件上講,設立辦事處應具備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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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企業應依法成立1年以上,臺灣企業在大陸設立辦事處依法應成立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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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臺灣企業在華設立辦事處應由中央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審批,其余的,均由省級外經貿委負責審批。同時報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備案。設立辦事處時外國企業需具備與中國企業往來證明,例如貿易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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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行業:需有相關主管機關審批;外經貿不審批,例如出版、印刷、報刊、音像制作企業需征得新聞出版署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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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商、制造廠商、貨運代理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是經貿委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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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保險業由中國人民銀行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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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海運代理商由交通部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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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運輸業由中國民航總局審批
代表總公司在中國進行業務拓展活動,調查市場行情,產品展示代表總公司簽約及驗收貨物技術指導等,不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不是什么人都可以擔任首席代表和代表。根據規定,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首席代表和代表須具備下列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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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合法普通護照的外國公民(不含外國在中國的留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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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境外已經獲得外國長期居住資格的中國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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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效證件的港澳同胞、臺灣同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