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我們經常會談到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各種法律風險,包括民事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刑事法律責任等。作為一種特殊的企業主體形式,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但卻可以對外開展經營。由于分公司在經濟與法律方面不具有獨立性,分公司經營行為的法律責任均由總公司承擔。對于總公司而言,分公司的法律地位相當于總公司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而分公司負責人則相當于部門經理。目前,我國《公司法》并未對分公司負責人的義務、責任做出明確規定,對分公司負責人的規制更多地散落在其他法律法規當中。一般情況下,被登記為分公司負責人存在被限制高消費與稅務方面的法律風險。
根據規定,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裁定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企業法人直接經營管理的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時,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該企業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后,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從上述規定可知,分公司在總公司或總公司下屬其他分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時,將會面臨被列為被執行人的風險。而一旦該分公司被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分公司的負責人也會被限制高消費。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納稅,在稅務機關責令期限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稅務機關應當派員實地檢查,查無下落并且無法強制其履行納稅義務的,由檢察人員制作非正常戶認定書。也就是說,分公司未按照規定期限申報納稅,極易被認定為非正常戶。若分公司負責人經營的分公司被列為非正常戶,后續分公司負責人注冊的其他公司也會受到牽連,在退稅、購買發票、政府項目承接等方面遭受不利待遇。為防范法律風險,原負責人若已不實際參與分公司的經營,應及時要求公司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