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是指公司資本為股份所組成的公司,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200以下為發起人。由于所有股份公司均須是負擔有限責任的有限公司(但并非所有有限公司都是股份公司),所以一般合稱“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有以下特征
1.股份有限公司是獨立的經濟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不得少于法律規定的人數;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務負有限責任,其限度是股東應交付的股金額;
4.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的股份,通過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辦法籌集資金,任何人在繳納了股款之后,都可以成為公司股東,沒有資格限制;
5.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轉讓,但不能退股;
6.公司賬目須向社會公開,以便于投資人了解公司情況,進行選擇;
7.公司設立和解散有嚴格的法律程序,手續復雜。
股東的資格證明
1.發起人(股東)為企業的,出具加蓋本企業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發起人為事業單位的,出具加蓋本單位公章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
3.發起人(股東)為社會團體的,出具加蓋本單位公章的《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及民政社團管理部門確認的《非黨政機關所辦社會團體證明》 ;
4.發起人(股東)為工會的,應提交加蓋本單位公章的《工會法人證書》復印件和區、縣級以上工會同意投資的批準文件;
5.發起人(股東)為自然人的,出具該人的身份證或其他合法身份證明的復印件。
(資格證明請以工商局要求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