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南昌分支機構備案
種子備案管理制度是建立完善種子長效追溯機制,營造公平競爭的種子市場秩序的一項基礎工作,是由事前許可向事中事后監管重轉移的重要措施。南昌企業需要獲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才能開展業務。
根據《種子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委托代銷種子、委托生產種子、設立分支機構的不需要辦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但應當向當地農業主管部門備案?!斗N子法》第八十條規定:未按規定備案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南昌企業不需要辦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1、農民個人自繁自用常規種子有剩余,在當地集貿市場上出售、串換的;
2、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載明的有效區域設立分支機構的;
3、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的;
4、受具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書面委托生產、代銷其種子的。
前款第一項所稱農民,是指在南昌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形式簽訂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農民;所稱當地集貿市場,是指農民所在的鄉(鎮)區域。農民個人出售、串換的種子數量不應超過其家庭聯產承包土地的年度用種量。違反本款規定出售、串換種子的,視為無證生產經營種子。
二、南昌分支機構備案辦理材料:
1、 設立南昌分支機構的企業需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設立企業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復印件以及分支機構名稱、住所、負責人、聯系方式;
2、在南昌銷售種子或代銷種子的法人需提供:種子銷售者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種子購銷憑證或委托代銷合同復印件,以及種子銷售者名稱、住所、經營方式、負責人、聯系方式、銷售地點、品種名稱、種子數量等材料。種子銷售臺賬應當如實記錄銷售種子的品種名稱、種子數量、種子來源和種子去向。
3、委托生產種子的企業需提供:委托企業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委托生產合同,以及種子生產者名稱、住所、負責人、聯系方式、品種名稱、生產地點、生產面積等材料。受托生產雜交玉米、雜交稻種子的,還應當提交與生產所在地農戶、農民合作組織或村委會的生產協議。
南昌企業的種子生產經營者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載明有效區域設立南昌分支機構,應當在取得或變更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南昌當地縣級農業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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