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是一家服裝加工廠的老板,前幾年他是做冷食加工生意的,去年還注冊了冷食商標。孫某改行做服裝廠后,感覺以前注冊過的商標閑置不用,有點可惜,就想把注冊的冷食商標直接送給現在做冷食加工廠的表弟王某用。由于兩人是親戚關系,孫某認為自己將商標無償送給王某使用,是出于親情,將商標作為一份禮物送人。
然而,孫某將《商標注冊證》送給了王某,真的不需要辦理任何手續嗎?那么,王某持有他人的《商標注冊證》生產經營,到底合法不合法呢?還需要辦理相關手續嗎?
其實,孫某將已注冊的商標無償贈送給王某使用,根據《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這種行為屬于擅自非法轉讓,而王某生產帶有孫某以前注冊商標的冷食也是不合法的。
《商標法》第44條規定:“使用注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
(一)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
(二)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
(三)自行轉讓注冊商標的;
(四)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
在此,登尼特法務部提醒大家無論商標是有償轉讓還是無償贈送給他人使用,在法律上都屬于注冊商標轉讓行為。注冊商標轉讓是指注冊商標所有人按照一定的條件,根據自己的意志,依法將其商標專用權轉讓給他人所有的過程,經過轉讓,轉讓人失去商標所有權,受讓人獲得商標專用權,成為商標所有權人。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轉讓;未一并轉讓時,由國家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未改正的,視為放棄轉讓注冊商標的申請。
因此,孫某出于親情將商標贈送給王某使用,或王某要使用孫某的商標,都必須按照《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簽訂轉讓協議、雙方共同向商標局提交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待商標局核準轉讓注冊商標申請后,將原《商標注冊證》加注發給王某后,王某才能合法生產,孫某的親情行為也得到了法律的保障。